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六家子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5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16日利息为33331.63元。自2020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1.088%上浮50%计算利息及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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