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撤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3661号

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住***。

负责人:尹耀东,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原告安徽肥东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撮镇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文斌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秦静

书记员田小静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