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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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5民初36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猛,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宝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春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家琦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