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418元,共计3541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2020年3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为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3元、保全费374元,共计7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