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与***、***、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借款本金409437.97元,积欠利息31010.71元(截止2019年3月23日)。并从2019年3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利息和罚息,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新民支行对坐落于浑江区龙都东区花园2单元2902号住宅房屋在上述第二项判决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2元,减半收取3721元,由***、***、白山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2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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