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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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人李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合并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一年二十五天。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