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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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 洛川毅龙彩钢钢构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洛川毅龙彩钢钢构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利息18167元(计算至2018年9月30日),共计418167元。 二、驳回原告洛川毅龙彩钢钢构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洛川毅龙彩钢钢构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914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森和纸业有限公司承担37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