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241607.31元,利息12614.45元、罚息128.02元、复利483.59元,本息合计254833.37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律师代理费15641元。

三、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7元,减半收取2719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9元,由被告***、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19-12-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