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海安县新南畜产品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2844.74元(该款可直接汇至本院转给原告***,开户名为: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帐号:32×××74)。

如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74元、鉴定费3590,合计456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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