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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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玉

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01107.90元。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停车费、鉴定费合计17252.49元,扣除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的19398.83元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513元后,原告***尚应返还被告***1633.34元(从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的赔偿款中扣转)。

上述一、二两项,原告***、被告保险公司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已从原告***应返还给被告***的款项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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