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门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4民督4号 申请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门信用社,住***。 负责人:马龙,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门信用社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申请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门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 本案按申请人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门信用社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闫晓宁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爱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