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 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借款本金720000元、利息46961.64元,并承担借款本金720000元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的罚息; 二、被告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第一项还款义务担保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70元,减半收取573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