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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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方亲属吕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医疗费4008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四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丧葬费37496.5元、死亡赔偿金252686元、亲属处理住院及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复印费200元,共计365070.83元,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在陕DXXXXX车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医疗费10000元、四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计120000元;在陕DXXXXX车第三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30088.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300元、丧葬费37496.5元、剩余死亡赔偿金172686元、亲属处理住院及丧葬事宜交通费3000元,计244870.83元的90%为220383.75元;上述共计340383.75元(其中已支付原告10000元,再应支付330383.7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200元。咸阳东龙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已支付原告31576.61元,原告应退还31376.61元)。 三、上述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原告方自己负担。 上述一、二项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858元,减半收取2929元,由被告***、***、咸阳东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