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渭南市恒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1811.42元;

二、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290元;

三、被告***向原告垫付的14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应予以退还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被告***负担1120元。

上述款项其中115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荔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3011;其中80221.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汇至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荔县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962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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