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支付截止2020年4月8日以前尚欠利息1179.36元,本息合31179.36元。2020年4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92‰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樊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