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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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万事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含后续医疗费)89179.91元、护理费167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含后续治疗期间)28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832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辆维修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135445.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9365.45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6740元+残疾赔偿金18325.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维修费18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8659.94元[(135445.36元-49365.45元-鉴定费2280元)×70%],共计赔偿108025.3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5000元后再实际支付73025.39元;由被告***赔偿1596元(鉴定费2280元×7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原告***在收到赔偿款时,退还给被告***和***剩余垫付款45960.3元(47556.3元-159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204元,由被告***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