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28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0年4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4月23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0年6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办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0年5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0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287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28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8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吴思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