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住***。 被执行人: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28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4287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0年4月1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4月23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2020年6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了解到被执行人早已不在原址办公,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0年5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6月20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287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28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28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吴思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