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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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厂房,办公楼,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赁费1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反诉费13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