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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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山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自2012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乐亭县腾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