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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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2019)赣042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9)赣0423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邓文会违约损失99766元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2470.81元。 三、驳回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邓文会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4元由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4元,由上诉人邓文会负担14827元,由上诉人中海宏洋庐山西海(九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