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新华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新华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朔宝峰大酒店连带双倍返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广西新华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朔宝峰大酒店连带赔偿原告***未能承租经营宝峰餐厅期间的损失61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西新华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朔宝峰大酒店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0元、反诉费6077元,合计17577元,由原告***负担8777元,被告广西新华会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朔宝峰大酒店负担880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7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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