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山市星光塑业有限公司 蚌埠市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即被告单位蚌埠市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江山市星光塑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蚌埠市天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固镇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328997元,予以没收; 二、撤销固镇县人民法院(2019)皖03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被告人李伟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邹和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李伟樑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上诉人邹和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