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0)豫0803执393号

被执行人许庆珍,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程长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立新,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中州,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许庆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张祥,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廉红星,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庆珍、程长明、张立新、张中州、许庆风、张祥、廉红星借款合同诉讼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庆珍、程长明、张立新、张中州、许庆风、张祥、廉红星拒不履行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8)豫0803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庆珍(身份证号:4108031977××××××××)、程长明(身份证号:4108031962××××××××)、张立新(身份证号:4108031967××××××××)、张中州(身份证号:4108031975××××××××)、许庆风(身份证号:4108031975××××××××)、张祥(身份证号:4108111977××××××××)、廉红星(身份证号:410811197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前进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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