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有限公司) 宁夏颐和置业有限公司 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颐和金凤花园小区B4号楼1单元304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为“上诉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9824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6022元,合计658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9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3.85元,由上诉人宁夏颐和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