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 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980万元,支付利息799332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61元,由原告宁夏中卫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87元,由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3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被告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宁夏紫荆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