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首先从其管理的财产中承担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00元的责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2支付利息,利息从款项汇出之日起(2017年5月23日200000元、7月13日200000元、8月2日100000元)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二、若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返还责任,由被告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中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中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四川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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