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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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0年2月24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99万元,利息417658.28元,合计5407658.28元;并承担2020年2月25日起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丹阳市富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江苏科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市江龙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2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