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1民初8815号

原告: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原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耀,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自来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于2019年12月5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250元,由原告江苏青山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汤春迩

人民陪审员丁文华

人民陪审员戎金霞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丹阳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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