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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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商品,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的四个卡通形象“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海利(Hely)”玩具的行为; 二、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2000元;在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店、吉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