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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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 二、撤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八项; 三、变更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9)粤520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欧贝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运营托管合作协议》解除后结算货款合计9879.02元和推广费10000元,合计19879.02元; 四、驳回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和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和保全费1375元合计5095元由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678元,由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由欧贝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欧贝雅(广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云南韵能载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3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