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博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宁基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74093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合计277093的90%即249383.70元。 二、天津宁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天津京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1元,由***负担514.10元,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6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