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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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投资款20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电脑等资产(详见附表);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诚荣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深圳市佳健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193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6463元,由原告负担4011元,被告负担24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