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2236号 原告:凤台县城关镇***床上用品经营部,住***。 经营者:***,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住***。 法定代表人:张庆,居委会主任。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住***。 负责人:平凌,公司经理。 原告凤台县城关镇***床上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凤台县城关镇前马场社区居委会、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凤台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凤台县城关镇***床上用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凤台县城关镇***床上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康健 审判员张丽 人民陪审员许君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君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