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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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宁波鑫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重庆鑫恒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8202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4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6元,由原告***负担7571元,由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685元。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4585元,由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负担415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高兴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