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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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苏州三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该款已由苏州三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新晨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苏州三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