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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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南通通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815669.46元。 二、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40722.29元。 三、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上述借款的罚息,分别自2017年1月21日起,以15890509.2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以8965883.5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47625%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人民中路XXX号X幢XXX层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南通房他字第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颐和花园XX幢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南通房他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颐和花园店面房XXX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南通房他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C座0602室、C座0603室、C座0612室、C座0614室、C座0701室、C座0706室、C座1003室、C座1009室、C座1011室、C座1012室、C座1013室、C座1014室、南通市颐和花园店面房XXX室、XXX室、怡居北苑X幢XXX室、X幢阁楼XX室、X幢车库XX室、X幢XXX室、X幢阁楼XX室、X幢车库XX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南通房他字第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八、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尚德城邦X座XX层、XX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南通房他字第X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九、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人民中路XX号X幢XXX层、颐和花园店面房XXX室、颐和花园XX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苏通他项(2015)第X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十、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其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可就坐落南通市、C座0602室、C座0603室、C座0612室、C座0614室、C座0701室、C座0706室、C座1003室、C座1009室、C座1011室、C座1012室、C座1013室、C座1014室、C座0107室、11层;南通市颐和花园店面房102室、103室、怡居北苑X幢XXX室、XXX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苏通他项(2015)第XXX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和顺位优先受偿。 十一、被告***、***对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39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通启秀节能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启秀宾馆有限公司、南通通北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姚雷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修竹 |
| 裁判日期 | 2017-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