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交通银行南通分行营业部 南通市信诚计算机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本判决发行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信诚计算机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通市信诚计算机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