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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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康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秦镜科技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47722元、残疾赔偿金473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和交通费10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2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90元、二次手术费4200元、营养费2100元和鉴定费1575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2元减半收取2391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3411元,由原告***负担391元,被告***负担151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