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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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亨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 日照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日照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日)房预售证第992号项下的位于日照金阶广场7011、8002、8005、8007、8009、8010、8013、8021、9001、9002、9008、9009、9011、9015、9017、9018、9021、9022、902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7、1018、1019、1023、1106、1107、1109、1112、1113、1117、1118、1119、1120、1121、1122、1123、1203、1209、1210、1212、1213、1215、1216、1218、1219、1220、1221、1222、1223、1226房产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恒福投资有限公司、日照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阶广场三层钢结构建筑、金阶广场地下停车场、日国用(2005)第0409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变卖、抵押登记等。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