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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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借款7553458.48元、利息106427.59元(计至2019年5月21日,此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对被告***提供作为抵押的位于潮州市北桥路西新工业城一横工业厂房第一至六层(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号、20××39号、20××41号、20××36号、20××40号、20××37号)和位于潮州市湘桥区花园开发区海棠巷的六层工业厂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在本案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419元,由被告潮州市雅斯鞋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