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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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形为“小恐龙阿贡”美术作品的侵权商品;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元传媒(株)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元传媒(株)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大元传媒(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大元传媒(株)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二被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元传媒(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