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
承德市华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大地创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拾得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八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0197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二、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880000.00元;三、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购房款880000.0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五、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号编为130687508-2012-2017193643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六、被告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合同编号为130687508-2012-2017193643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按上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八、驳回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要求原告***达偿还编号为130687508-2012-20171936431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4民初510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已偿还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31637.9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810.00元,由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0.00元,由承德大地营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负担44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负担160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