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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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涡阳县惠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16350元。 二、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39289.6元,给付第三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12102.4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39289.6元,给付第三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12102.4元。 原告***确认如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明光市支行,账号62×××99。 第三人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认如下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市开发区支行,账号32×××6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64元,由被告***负担73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2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按照各自应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