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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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 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即“一、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实际存在的借贷合同关系,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二、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60803.20元;四、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应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应返还借款本金17660803.2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应返还借款本金1766080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所得资金占用费,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返还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实际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66080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所得的资金占用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2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款187299元,由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40405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和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894元,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在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和日照晟吉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894元的三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10元,由山东淄矿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负担216元,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青岛有限公司负担1468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