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3879.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的工程款1693879.40元,原告铁岭天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就龙湾壹品(一期)(A1-A13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0元,由被告葫芦岛中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