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73491.65元; 二、被告青岛亨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奥柯斯特工贸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73491.65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7元,减半收取3713.5元,由原告承担227元,由被告承担3486.5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