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 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7月28日按照年利率13%计算,自2015年7月2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9.5%计算); 三、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民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39元,由被告***、***、青岛久龙食品有限公司、中荷高效农业(青岛)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500元。被告承担的上列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