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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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抵押物(洪湖市房权房权证房权证新堤字第**洪湖市房权证房权证房权证新堤字第**湖国用(2012)第619号土地一宗)的价值范围内支付原告青岛双星营销有限公司货款5437776.67元、违约金1160000元、律师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青岛双星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4024.5元,由原告青岛双星营销有限公司负担19516.5元,被告***、***负担245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