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尊豪包装有限公司 衡阳市超哥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衡阳市超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尊豪包装有限公司货款39831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9831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衡阳市超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7275元,反诉受理费5478元(已减半),合计12753元,由衡阳市超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