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海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91489.6元,并支付以791489.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管理费40373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要求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62390元,被告四川永春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719元,被告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